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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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處分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蕭光明 訴訟代理人 曹文華 被告 紀惠風 上列當事人間處分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目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2,125元【(7,432,250÷2)+1,136,000=4,852,1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5日內同時具狀補正正確訴之聲明(並附繕本),逾期未補正,一併駁回訴訟。若補正後訴之聲明請求金額有增加,或經鑑價結果系爭房屋價值有增加,均須就增加之金額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