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3號原告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被告寶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9,119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