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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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中)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涉嫌瀆職等乙案,業經本院以95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月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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