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告 王家鑫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陳彥文 律師 高凱韻 律師被告 陳啟文
童千慧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及第2項請求命為給付之被告不同,惟係不真正連帶之請求,其中一人清償之部分,他被告即免除該部分清償責任,故應以其中較高者即第1項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359萬元核定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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