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家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家順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43號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強制戒治滿6個月以上,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81號案件(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應予更正)中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米白色粉末1袋(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052公克)經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82號案件(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74號,應予更正)中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770公克)、白色粉末1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24公克)經鑑定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80號案件(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77號,應予更正)中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玻璃球1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75號案件(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81號,應予更正)中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59公克)經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0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白色粉末1袋(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4352克)經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83號案件(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80號,應予更正)中扣案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白色粉末1袋(驗餘淨重0.551公克)經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2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43號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強制戒治滿6個月以上,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首堪認定。
㈡又被告經不起訴處分案件中,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毒偵緝字第381號案件(原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02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3號)所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米白色粉末1袋(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052公克),經被告供稱為其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所剩餘(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023號卷第14頁至第16頁),且經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9年6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023號卷第104頁);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82號案件(原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517號)所扣得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770公克)、白色粉末1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24公克),經被告供稱為其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所剩餘(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517號卷第6頁),且經鑑定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2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517號卷第52頁、第53頁);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80號案件(原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04號)所扣得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玻璃球1個,經被告供稱為其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所使用(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04號卷第3頁至第4頁),且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04號卷第36頁);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75號案件(原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3號)所扣得如附表編號五所示白色粉末1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59公克),經被告供稱為其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剩餘(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3號卷第5頁),且經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2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3號卷第42頁);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0號案件(原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62號)所扣得如附表編號六所示白色粉末1袋(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4352克),經被告供稱為其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剩餘(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62號卷第18頁),且經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62號卷第153頁);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83號案件(原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7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92號)所扣得如附表編號七所示白色粉末1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551公克),經被告供稱為其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剩餘(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92號卷第6頁),且經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92號卷第58頁),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
五、六、七所示之物,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物則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而包裝上開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至七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如附編號四所示之吸食器具,則因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難以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名稱檢驗結果一米白色粉末1袋(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3320公克、淨重0.1070公克、取樣0.0018公克、驗餘淨重0.1052公克)二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99公克、淨重0.775公克、取樣0.005公克、驗餘淨重0.770公克)三白色粉末1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19公克、淨重0.026公克、取樣0.002克、驗餘淨重0.024公克)四玻璃球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4.23公克)五白色粉末1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38公克、淨重0.063公克、取樣0.004克、驗餘淨重0.059公克)六白色粉末1袋(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7610公克、淨重0.4370公克、取樣0.0018克、驗餘淨重0.4352公克)七白色粉末1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76公克、淨重0.556公克、取樣0.005克、驗餘淨重0.55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