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俊倫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執聲付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俊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葉俊倫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421號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6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7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60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9月8日入監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075
3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