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925號
原 告 陳鈴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起訴違反前開規
定者,核其非可得補正之事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已就本件訴訟主
張之法律關係及同一聲明,對於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之訴,而經本院以110年桃簡字第957號受理在案等情,
業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是原告就同一法律
關係及聲明復於110年7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確屬重複起
訴,揆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