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43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吳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572元,及自96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
申辦現金卡,然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未清償,嗣中華商銀再將該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
明書及新生報債權讓與公告等件為證,亦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