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67號
原   告  力咨君
訴訟代理人  林錦如
被   告  王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王嘉智給付價金等,而起訴時被告
住所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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