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以及視為減得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致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二之罪並視為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95年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