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50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簡 基耀 即基耀 土木包 工業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及新臺幣玖拾壹萬元及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350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基耀土木包│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3.862%│││72370│工業, 陳淑 │月13日起│││││元│美,丙○○│││││││, 簡基耀 ││││├──┼───┼─────┼──────┼──────┼───────┤│2│新臺幣│基耀土木包│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3.862%│││48245│工業,陳淑│月13日起│││││元│美,丙○○│││││││,簡基耀││││├──┼───┼─────┼──────┼──────┼───────┤│3│新臺幣│基耀土木包│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3.862%│││910000│工業,陳淑│月30日起│││││元│美,丙○○│││││││,簡基耀││││├──┼───┼─────┼──────┼──────┼───────┤│4│新臺幣│基耀土木包│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3.862%│││390000│工業,陳淑│月30日起│││││元│美,丙○○│││││││,簡基耀││││└──┴───┴─────┴──────┴──────┴───────┘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基耀土木包│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370│工業,陳淑│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丙○○│││百分之十,逾期││││,簡基耀│││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基耀土木包│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245│工業,陳淑│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丙○○│││百分之十,逾期││││,簡基耀│││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基耀土木包│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10000│工業,陳淑│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丙○○│││百分之十,逾期││││,簡基耀│││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基耀土木包│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0000│工業,陳淑│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丙○○│││百分之十,逾期││││,簡基耀│││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