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110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車王機車行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王冠婷 、 杜翠梅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相對人王冠婷、杜翠梅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