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1號聲明人 吳秋蘭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應厚進死亡及得為繼承之時,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