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麗惠 被告 王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4,05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50平方公尺×41,481元=2,074,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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