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許銘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占用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7,000元(計算式:40,200元×85平方公尺=3,41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