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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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恩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恩生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單拾張、六合彩全書壹本及對照表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賭博之前科紀錄,又再犯相同之罪,顯然未能知所警惕,聚眾滋賭以謀利,破壞善良風俗與助長僥倖風氣,殊為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被告經營時間約1個多月,獲利約新臺幣10萬元,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家境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扣案六合彩簽單10張、六合彩全書1本及對照表2張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