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1275號聲請人即被害人張○相對人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