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83號聲請人即被告 曹烜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曹烜浩因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犯行重大,又聲請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於113年12月1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主張得依具保代替羈押,因而無羈押之必要等語。而被告坦認本案犯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嫌重大,且其所涉犯行,已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73號案件於113年11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10月,並定應執行2年4月。認被告自113年10月25日羈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苟予以開釋被告,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難期被告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復兼衡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則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且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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