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士德企業社即 邱德明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德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筱翎楊小玲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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