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茗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茗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茗科因犯施用毒品罪,並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2年8月12日│102年9月24日│103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撤緩│嘉義地檢104年度撤緩│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號等│毒偵字第6號等│字第57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6號│104年度訴字第86號│104年度訴字第1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11日│104年3月11日│104年3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6號│104年度訴字第86號│104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判決│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104年5月4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1641號(1-4項定刑│第1641號(1-4項定刑│第1641號(1-4項定刑│││2年)│2年)│2年)││││││└────────┴──────────┴──────────┴──────────┘┌────────┬──────────┬──────────┬──────────┐│編號│4│5││├────────┼──────────┼──────────┼──────────┤││││││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4年1月4日│103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57號等│毒偵字第1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52號│104年度訴字第2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31日│104年5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52號│104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判決│104年5月4日│104年7月10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1641號(1-4項定刑│第2989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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