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
第9號原告 侯永慶
曾言潔 被告 黃添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