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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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吳耿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張娥 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張娥 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98號裁定准予在案。今相對人王張娥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王張娥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王張娥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98號裁定命相對人王張娥供擔保而於新台幣(下同)1,523,970元範圍內准予假扣押在案。嗣相對人王張娥就假扣押之債權提起修復漏水等訴訟,請求聲請人應就其所有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並給付相對人王張娥1,523,970元本息,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82號受理在案。是相對人王張娥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