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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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77號原告 賴偉傑
歐啟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飛 、 盧敏 、 賀艷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9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