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28號原告 呂悅萍 被告潔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子 被告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河 被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