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5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瑜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靖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159元(計算式:356,599元-43,440元=313,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