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蘇東隆 債務人余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叁拾叁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零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