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英隆選任辯護人張富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察官應於拾日內,以書狀補正附表所列犯罪事實。
理由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法院不得就未經
起訴之犯罪審判。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第268條、第273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起訴書記載犯罪事實之目的,在於特定法院審判範圍,以符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之不告不理原則,如起訴書形式上未記載與所犯法條構成要件相符之犯罪事實,法院自得定期間,以裁定命檢察官補正。
經查:
㈠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略謂,被告張英隆明知東和化學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鋅錳乃浦」、「鋅錳滅達樂」之成品農藥輸入許可證,亦無「分裝」許可,竟於購入「鋅錳乃浦」後,未經核准,將農藥分裝銷售等語。惟關於「鋅錳滅達樂」部分,被告有無實行犯罪,未見記載。其次,起訴書認被告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罪嫌,然該款構成要件為「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而非「分裝銷售」,則符合該構成要件之具體犯罪事實,亦未見敘明。
㈡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略謂,被告明知農藥之有效期間
標示不得塗改或變更,竟於購入成品農藥「達滅芬」後,以白色標籤更改有效期間,並將標籤貼在「優勢(達滅芬)50%可濕性粉劑」、「疫露滅(鋅錳滅達樂)58%混合可濕性粉劑」、「萬果好-45(鋅錳乃浦)80%可濕性粉劑」等農藥包裝上等語。惟上開農藥包裝,除在 林建助 之營業所扣得之「優勢(達滅芬)50%可濕性粉劑」貼有白色標籤外,其餘均未貼白色標籤,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在卷,則未貼白色標籤部分,被告有無實行犯罪,未見記載。其次,「疫露滅(鋅錳滅達樂)58%混合可濕性粉劑」、「萬果好-45(鋅錳乃浦)80%可濕性粉劑」之普通名稱既分別為「鋅錳滅達樂」、「鋅錳乃浦」,而非「達滅芬」,則被告購入之成品農藥「達滅芬」,與「疫露滅(鋅錳滅達樂)58%混合可濕性粉劑」、「萬果好-45(鋅錳乃浦)80%可濕性粉劑」之關連性何在,亦未見敘明。
綜上所述,起訴書以上缺漏,無從使法院特定審判範圍,難認
已符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檢察官於10日內以書狀補正附表所列犯罪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何江┌──┬─────────────────────────────────┐│編號│起訴書應補正事項│├──┼─────────────────────────────────┤│1│犯罪事實欄㈠:「鋅錳滅達樂」部分,被告有無實行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之犯罪。│├──┼─────────────────────────────────┤│2│犯罪事實欄㈠:被告涉嫌「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之具體犯罪事實。│├──┼─────────────────────────────────┤│3│犯罪事實欄㈡:扣案物品未貼白色標籤部分,被告有無實行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之犯罪│││。│├──┼─────────────────────────────────┤│4│犯罪事實欄㈡:成品農藥「達滅芬」與「疫露滅(鋅錳滅達樂)58%混合│││可濕性粉劑」、「萬果好-45(鋅錳乃浦)80%可濕性粉劑」之關連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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