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32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楊翊 債務人 劉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俊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俊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補正利率請求之釋明,並於契約上劃記清楚約定利率之記載。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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