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32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王傳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叁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逾期手續費之計收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