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羿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罰執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羿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拾捌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羿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罪(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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