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2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原名:赤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鈿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聲請人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原名: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