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褫奪公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另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