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詠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勝方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勝方企業行」係為合夥組織型態,故請更正本件債務人名稱為「勝方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盧玫劭 」。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紙支票之「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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