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葉致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珠滿殷家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故請提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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