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0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上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修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杜修明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杜修明之請求權依據、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及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若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三、若係請求票款,查支票票據號碼:HA0000000之發票人應為「小杜包子有限公司」,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杜修明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應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杜修明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催告還款期限或支票之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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