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838號、第589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柏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838號、第58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柏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838號、第58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機關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可參,是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菸草,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各該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費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梨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報告案號1海洛因1包(淨重0.28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菸2支(總淨重共1.47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5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7760號鑑定書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58號)2海洛因1包(淨重3.52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5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8550號鑑定書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60號)3海洛因1包(淨重0.173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0號4海洛因2包(共淨重2.2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724公克)⑴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9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0570號鑑定書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5838號5海洛因1包(淨重1.45公克)及海洛因香菸2支(毛重1.46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270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5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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