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729號

原告 梁祿祥

方愛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勝毅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應陳報之事項:

⑴被繼承人王勝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⑵原告請求工作收入損失部分,應陳報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等證物影本)。若需請求工作能力減損,請說明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如是,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及與本件事故相關病歷資料供本院審酌。

⑶原告方愛華主張車牌號碼「9405-XY」號車(下稱系爭車輛)已報廢,請提出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並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⑷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請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 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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