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04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李志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公司名稱由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AMEX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37,197元,其中已到期本金119,687元(已到期之本金119,687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按附表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3,370元、違約金雜費計4,14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0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志琴│自民國095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十八│││119687││5月29日起│8月31日止│點九│││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01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