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抗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7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巫浤銘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76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巫浤銘(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符合刑法第50條等相關法條規定,得併合處罰之,然抗告人目前已遞狀向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檢察官請求聲請定執行刑,然因書狀內容及引用法條有誤,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以於法不合為由據以駁回,故抗告人特呈此狀,懇請法院依法合併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撤銷原裁定並給予抗告人合理之減刑優惠云云。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1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之上訴或抗告救濟程序,以受裁判人因受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82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是抗告權人自以因上開裁定受有不利益者為限,否則難認有抗告之實益,其提起抗告即為法律上所不允許。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向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然經原審法院檢閱卷內資料,未見抗告人有何依前揭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嗣原審法院發函抗告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抗告人之函覆內容除勾選有意見外,另僅針對附表編號1至3之定刑幅度爭執,並未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是否請求或同意,此有原審法院之相關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原審卷第47至53頁)。從而原審法院以彰化地檢署未經抗告人之請求或同意,與前揭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尚有未合,依法駁回本件聲請,經本院審閱卷內資料無訛,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核原裁定以抗告人在未依法請求或同意聲請合併定應
執行刑為由,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又原審法院依法發函探究抗告人之真意後,為保障其充分行使其選擇權並兼顧罪責之均衡,駁回檢察官之定應執行刑聲請,並未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從形式觀之,原裁定對抗告人而言,並無不利益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抗告人所提本件抗告欠缺抗告利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如認其所犯各案業已終結,欲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得記載所欲合併定刑之各罪,向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原審法院依法合併定應執行刑,始為適法,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家庭暴力防治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20日111年7月21日111年8月3至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865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06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58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352號111年度簡字第1602號112年度訴字第247等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1日111年8月31日112年4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352號111年度簡字第1602號112年度訴字第247等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3日111年9月29日112年5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3年3月(編號1、2已執畢)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1年8月4至5日111年8月4至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74等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382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15號112年度訴字第1015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113年2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15號112年度訴字第10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2月7日113年3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13執1315彰化地檢113執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