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子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子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子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30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陳宏卿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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