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8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佩錦 被告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一般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其中新臺幣叁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立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18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0利代償金約定書第4項第5款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4月29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依系爭約定書第1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依系爭約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金額。詎被告自92年4月29日核撥貸款起至96年7月29日止,借款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57萬1,828元;依系爭約定書第8條約定,原告自得請求自96年7月29日起至96年8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一般利息,暨自96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延滯利息;復依系爭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再者,被告於91年
7月19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91年7月19日發卡起至101年7月12日止,消費記帳尚餘7,372元(含消費本金3,681元、利息3,691元)未按期給付,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第18條、第24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如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其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清償積欠款項,及其中3,681元,及自10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被告於93年12月23日向原告申請0利代償金,借款15萬元,貸款期限為5年,自立約日起依週年利率12.99%計算利息,被告並應於每月2日前繳款,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依0利代償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申辦貸款後,未依約按期繳款,至101年6月17日止,共計13萬7,487元(含本金8萬4,561元、利息5萬2,926元)未給付,被告自應清償積欠款項,及其中8萬4,561元自101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99%計算之利息。爰依信用卡契約、信用貸款契約書、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YouBe予備金申請書、帳務明細、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信用卡申請書暨會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0利代償金約定書、NEW0利代償金專用申請書暨應行注意事項、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信用貸款契約書、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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