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91號原告 葉忠俊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忠信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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