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68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被告孚克力堆高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平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證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4,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毛崑山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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