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債權人 周秉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盛砂石行、 陳榮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盛砂石行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高盛砂石行109年1月迄今之商業登記資料(台端僅提出債務人高盛砂石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未提出合夥人變更前之商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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