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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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6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輝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40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桃簡字第22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銘輝被訴傷害等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銘輝與告訴人 江嘉珊 為夫妻,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上午11時4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地下室2樓,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推倒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上臂挫傷、下背挫傷等傷害。又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5年12月10日晚間11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11樓上網,以暱稱「LinUbe」於其本人之臉書上留言:「有人就是自以為行,FB陌生男子加好友,還在那邊沾沾自喜,還以為自己受歡迎,我只是不想講而已,自以為異性關係做的多好,還敢整天靠北東靠北西,只會吸引一堆有的沒的,娶到這種女人真是悲哀,FB、LINE從來沒放我照片,害怕別人知道有男友有老公,還敢靠北東靠北西,難怪整天被害妄想,原來就是自己在搞東搞西」等語,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分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均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與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簡字卷第7至9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蘇品蓁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