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18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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