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061號
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訴訟代理人 倪仲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欣藝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惟原告嗣於110年9月30日提出民事補充理由狀,擴張第1項聲明本金為475,099元,第2項聲明本金為199,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4,299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38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4,52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