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061號

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訴訟代理人 倪仲儀

謝昇宏

陳煌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欣藝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惟原告嗣於110年9月30日提出民事補充理由狀,擴張第1項聲明本金為475,099元,第2項聲明本金為199,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4,299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38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4,52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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