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55號

原告 張振盛

被告 張義島

訴訟代理人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3日下午4時00分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對被告110年10月20日

民事緊急陳報狀及所附光碟內容於本裁定收受後20日內表示意見,逾期未表示意見者,本院則認定原告對之無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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