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宇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志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783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1,000,000元│100年9月29日│├──┼─────────┼───────┤│002│1,000,000元│100年10月9日│├──┼─────────┼───────┤│003│1,000,000元│100年10月10日│├──┼─────────┼───────┤│004│500,000元│100年10月10日│├──┼─────────┼───────┤│005│1,000,000元│100年10月20日│├──┼─────────┼───────┤│006│500,000元│100年12月10日│├──┼─────────┼───────┤│007│700,000元│10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