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國綸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聰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